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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盛鑫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榕税一稽处〔2023〕290号
2023-10-13

关于送达福州盛鑫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盛鑫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9月27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3〕290号),由于你公司在当前执行环节查无下落,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10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3〕290号

福州盛鑫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4MA2Y2BTX7D):

我局于2022年1月6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云龙乡学堂片155号)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2018-2020年向闽清县广宇超市(普通合伙)等购买的粮油等副食品(不含税金额157333.53元)用于赠送客户未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向福州百胜通商贸有限公司等购买的热水器等家用电器(不含税金额279149.19元)用于集体福利未转出进项税额。

(二)你公司检查所属期间实收资本增加14900000元,未按规定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收购废旧物资签订的购销合同4161434432.97元,未按购销合同规定缴纳印花税;签订的运输合同85151037.09元,未按货物运输合同缴纳印花税。

(三)你公司赠送给客户的礼品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8年1月赠送给客户礼品8547.01元、2019年1月赠送给客户礼品57272.74元、2020年6月赠送给客户礼品47935.79 元和2020年9月赠送给客户礼品43577.99 元均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你公司主要成本支出是向个人收购废钢等废旧物资,虽设置账簿,但存在成本核算混乱和成本结转不准确等问题。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并由你公司签字确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第(八)款及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规定,你公司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交际应酬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赠送客户的,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应追缴你公司增值税120490.8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应追缴你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1204.91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应追缴你公司教育费附加3614.70元。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应追缴你公司地方教育附加2409.83元。(详见下表)

税款所属期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2018年1月1452.9914.5343.5929.06
2018年2月1532.7615.3345.9930.65
2018年3月1901.0919.0157.0338.02
2018年7月1320.9513.2139.6326.42
2018年8月11811.18118.11354.33236.23
2018年9月16374.84163.75491.24327.50
2018年11月6157.2461.58184.72123.14
2018年12月53961.32539.621618.841079.23
2019年1月5727.2657.27171.81114.55
2019年2月291.262.918.745.82
2019年4月386.073.8611.587.72
2019年6月1644.916.4449.3432.90
2019年7月574.995.7517.2511.50
2019年9月5276.1352.76158.28105.53
2020年5月2346.3323.4770.3946.92
2020年6月4314.2143.14129.4286.29
2020年8月1495.3414.9544.8629.91
2020年9月3922.0139.22117.6678.44
合计120490.871204.913614.702409.83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的规定,应追缴你公司印花税(资金账簿)707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应追缴你公司印花税(购销合同)该公司印花税(购销合同)1248430.20元和印花税(货物运输合同)42575.70元(详见下表)。

税款所属期资金账簿购销合同货物运输合同
计税依据税额计税依据税额计税依据税额
2018年1月740000037005200000015600.013494520.466747.3
2018年2月6000000300046446473.2513933.9463811.11231.9
2018年3月21154791.56346.41201964.16601.0
2018年4月4966979314900.91759522.13879.8
2018年5月15000003756947093420841.314491.017.2
2018年6月111375089.533412.51785681.1892.8
2018年7月12710000038130.03652353.611826.2
2018年8月12673109338019.31329627.97664.8
2018年9月90050568.0927015.29363927.974682.0
2018年10月100097132.130029.13797409.951898.7
2018年11月12245312536735.95312062.252656.0
2018年12月9002780027008.32534050.911267.0
2019年1月11772952135318.93571100.311785.6
2019年2月27689829.748306.93090005.121545.0
2019年3月123266389.336979.92916701.551458.4
2019年4月110320993.133096.3516169.74258.1
2019年5月10086919030260.8245788.52122.9
2019年6月110017002.833005.14902093.012451.0
2019年7月15972164247916.51170764585.4
2019年8月70754504.6821226.42668367.371334.2
2019年9月101539307.430461.8750197.43375.1
2019年10月108094430.532428.32705136.671352.6
2019年11月110530904.433159.32020868.571010.4
2019年12月12891040038673.12610382.151305.2
2020年1月9618440028855.32576749.681288.4
2020年2月311488009344.6144932.5472.5
2020年3月3451338610354.01728411.23864.2
2020年4月88580151.526574.01418705.96709.4
2020年5月193736191.658120.9968416.02484.2
2020年6月123512907.537053.9802608.68401.3
2020年7月193151027.657945.3562672.61281.3
2020年8月192487294.657746.21429577.75714.8
2020年9月195438583.858631.6919899.27459.9
2020年10月190710337.757213.1772316.28386.2
2020年11月263056513.178917.0869315.94434.7
2020年12月282893925.384868.21080434.06540.2
合计14900000707541614344331248430.285151037.0942575.7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上述追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项的规定,责成你公司应向领取礼品的客户补扣个人所得税31466.70元(157333.53*20%),其中2018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1709.40元、2019年(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11454.55元和2020年(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18302.76元。

(五)你公司主要成本支出是向个人收购废钢等废旧物资,虽设置账簿,但存在收购业务成本的真实性无法核实,成本核算混乱和成本结转不准确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四项、第四条第一项、第八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14号)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即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应纳所得率4%进行核定征收,你公司2018年营业收入1031334218.08元,营业外收入53514200.00元,视同销售收入8547.01元,已纳税额204943.51元,应追缴你公司2018年企业所得税10643626.14元[(1031334218.08+53514200.00+ 8547.01)4%25%-204943.51]。

2019年营业收入1264309195.72元,营业外收入38282502.13元,视同销售收入57272.74元,已纳税额494158.32元,应追缴你公司2019年企业所得税12532331.38元[(1264309195.72+38282502.13+57272.74)4%25%-494158.32]。

2020年营业收入1787764701.13元,营业外收入146181982.42元, 视同销售收入91513.78元,已纳税额670568.34元,应追缴你公司2020年企业所得税18669813.64元[(1787764701.13+146181982.42+ 91513.78)4%25%-670568.34]。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闽清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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